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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如一方移情别恋出轨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10

案号(2019)苏02民终XXXX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一审诉讼请求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女按照婚前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增加其为涉案房屋产权共有人;2.确认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涉案房屋共有份额且判令乙女协助其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一审认定事实2011年甲男与乙女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为结婚准备购置涉案房屋,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签署了婚前协议书,协议约定:“未婚夫:甲男(以下简称甲方);未婚妻:乙女(以下简称乙方);为有效解决再婚家庭经济问题、共筑爱巢,制约甲、乙方不必要的戒备和感情再度破裂等造成的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一、因乙方对甲方现有的2套房屋感觉不宜居住,甲方同意为乙方购置新房的要求。二、甲方已有2套住房,按**限购令规定不得继续购买房屋,因此,新置房屋仅以乙方名义购买,待政策条件许可时,随即增加甲方为房屋产权共有人。三、新购房屋为涉案房屋,资金来源,首先由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和装修费用由双方共同出资。签订协议之日起该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四、双方约定在2013年5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应互敬互爱,严于律己,如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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