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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离婚律师:《民法典》离婚程序要点 | 顺道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3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伴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婚姻家庭板块发生了重大修订。婚姻家庭是人生必然经历的一部分,其中的离婚程序,即使我们不会用到,但也需清楚了解。

一、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经协商达成的产物。是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双方自愿协商离婚的必要条件。协议内容为双方对离婚各事项的约定,一般民政部门有专门的模板,以下内容必不可少。


01

写明双方自愿离婚

防止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

02

写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方式、截止时间及探望权行使包括 探视的时间、方式等。

03

写明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其次写明这些财产具体怎么分配。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等。

二、离婚协议效力

由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故,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三、离婚程序新规

《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三十日冷静期内,若双方仍欲离婚的,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拿离婚证,但仍有三十日的期限。若冷静期限后三十日内未拿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视为双方不愿离婚。此后,若是再欲离婚,双方需要重新提交离婚申请并仍适用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离婚程序的新修订,使离婚变得复杂,是维持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稳定的一种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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