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出具证明说明其所借债务,没有征得女方同意,也没有告知女方;其所借债务系因其网络**球所借,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高额**及“借新还旧”。 ◆ ◆ ◆ 法院观点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人)罗某等人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偿还**人本金及**。被告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罗某等人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60万元整。 一审宣判后,女方张某不服判决,以男方所借债款系其个人单方债务,自己不知情,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女方无需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罗某等人借款,借款事实虽然发生在原审被告王某与上诉人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鉴于本案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而现有证据显示男方对外举债金额超过560万元,故上诉人张某(女方)关于男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应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的主张较为符合生活情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判由男、女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五十三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深X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王某(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罗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60万元整;三、驳回被上诉人罗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二审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深圳特区司法公正的执法理念。 案件中,男方王某结婚仅一年时间对外举债总金额达数佰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男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女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涉案借款事实虽然发生在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丈夫隐瞒妻子对外所借债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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