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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离婚律师:离婚后,债主找上前妻

2025-02-23

 

与老公离婚后,债主找前妻!
  深圳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先生王某,在深圳市某事业单位工作;2012年5月,留学英国回国在深圳市某外资企业工作的女士张某经人介绍与男方王某相识。2013年6月,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在深圳市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4年7月,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登记离婚。
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登记离婚后,2014年7月——11月间,共有罗某等16位**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男方王某对外所借之债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所借之债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男方王某对外承担还款义务;女方张某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出具证明说明其所借债务,没有征得女方同意,也没有告知女方;其所借债务系因其网络**球所借,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高额**及“借新还旧”。


到底前妻该不该还钱?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男方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是男方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男方对外所负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男方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1)、男方对外所负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女方没有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字认可;(2)男方对外所负债务系其个人对外“**球”所借,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3)、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


  ◆  ◆

法院观点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人)罗某等人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偿还**人本金及**。被告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罗某等人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60万元整。

一审宣判后,女方张某不服判决,以男方所借债款系其个人单方债务,自己不知情,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女方无需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罗某等人借款,借款事实虽然发生在原审被告王某与上诉人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鉴于本案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而现有证据显示男方对外举债金额超过560万元,故上诉人张某(女方)关于男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应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的主张较为符合生活情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判由男、女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五十三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深X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王某(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罗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60万元整;三、驳回被上诉人罗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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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体现了人民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二审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深圳特区司法公正的执法理念。

案件中,男方王某结婚仅一年时间对外举债总金额达数佰万元,没有证据证明男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女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涉案借款事实虽然发生在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亦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丈夫隐瞒妻子对外所借债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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