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遗嘱律师:离婚协议可以作为遗嘱吗?
法院认为属于遗嘱
(一)法院认为属于遗嘱的理由
1.离婚协议中关于对本人去世后财产的处分,应视为遗嘱。论证依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离婚协议上有被继承人签名,且该离婚协议由离婚双方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应视为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应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二)具体案例
(2017)苏民再470号[1]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为,离婚协议可以作为遗嘱。其论述到:“共同共有可以基于法定产生,亦可基于约定产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产权由双方共有,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过世,其产权归女儿李某所有。双方于2012年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法定继承人为双方婚生女李某,如需更改继承人,须双方共同书面签署同意后方可生效。上述两份协议的意思一致,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对离婚后案涉房屋权属的有效处分,并非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所立的遗嘱。”
(2016)冀04民终4744号[2]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石某在离婚协议中处**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对本人去世后财产的处分,应视为遗嘱,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离婚协议上有石某签名,且该离婚协议由离婚双方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应视为是石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诉人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故应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2018)京0108民初28697号[3]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依据上述公证遗嘱之内容,李某对X号房产的处分变更了其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处分,故X号房产应当由李某1和李某3共同继承所有。”法院从反面认可了离婚协议是可以认定为遗嘱的。
(2018)湘0602民初6654号[4]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刘某和熊某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虽表述的是在百年后将分得的属于其个人的房屋归刘某1所有,其法律含义实则是设立遗嘱,将属于刘某和熊某的房产进行处分,**由刘某1一人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物权,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自继承开始时即刘某**后刘某1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1主张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
法院认为不属于遗嘱
(一)法院认为不属于遗嘱的理由
1.双方签署的协议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协议标题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并非以订立遗嘱为目的,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2.虽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或者双方去世后财产由孩子继承,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协议尚未生效。
(二)具体案例
(2019)京02民终12850号[5]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赢某提交的《离婚协议》是否能作为遗嘱系双方争议焦点。该协议不能作为高某3的遗嘱,首先,就形式来说,该协议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就协议的内容来说,该协议的标题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但是双方并未履行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第三,根据赢某所述,该协议形成于其与高某3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并未就协议约定进行陈述,且双方在庭审中均对某某号房屋的分割问题进行了陈述,均表示同意分割。故对赢某、高某主张上述《离婚协议》系遗嘱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79号[6]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父母在离婚时协议“财产继承权归孩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遗嘱的法律属性,自不具有遗嘱的效力。”
三
关于离婚协议与遗嘱形式的思考
在一些案件中,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所以约定财产由孩子继承,一方面出于若双方再婚孩子利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双方争夺财产时不能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的效果。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来看,在离婚协议是否属于遗嘱的问题上,一些法院会探究离婚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就是将财产作为在其百年以后的遗产,**孩子继承,如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支持离婚协议可以作为遗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不支持离婚协议属于遗嘱的法院,主要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民法典》出台后,遗嘱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离婚协议内容涉及“财产由孩子继承”的相关条款,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离婚协议并不属于任何一种遗嘱形式,这也是一些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但究其内容和具体操作,有可按照自书遗嘱对待的可能。例如,如果夫妻一方亲笔起草离婚协议,由另一方负责签字确认,此时,基于自书遗嘱形式而言,对于亲笔起草离婚协议者,离婚协议涉及遗产处分的条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嘱。
四
总结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由孩子继承,该协议是否可以认定为遗嘱,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需要提示的是,出于对孩子利益的考虑,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归孩子继承存在不被认定为遗嘱的风险,加之在先遗嘱是可以被在后遗嘱所替代的特性,可能出现与初衷不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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