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30日,某市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老婆出轨还生了孩子,丈夫要离婚,法院判决:根据“离婚冷静期”不能离,先修复感情!原告汤先生在起诉被告付某离婚的诉状中称:2015年11月,原、被告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付某;2017年11月,被告与原告生育一女汤某。2021年初,被告与原告争吵过程中告知原告,汤某非原告亲生。2021年1月,经**,确实排除了原告为汤某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据此原告汤先生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2021年4月,汤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现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该判决书中法院关于“离婚冷静期”立法精神的说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我们的法律死都不想承认——成年人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笔者之愚见,“离婚冷静期”是法律对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时的规定,不应扩大理解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我们认为“离婚冷静期” 类推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片面强调和扩大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是否有违反我国《民法典》有关婚姻自由规定之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