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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指引

2024-05-07

 新疆婚姻家事律师今天跟大家谈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指引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说明:**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裁判指引。《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③男方受**,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1]**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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