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遗嘱律师今天带大家来看孙某某诉孙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分析。
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1112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审理,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辛某某、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继承人张某某与配偶孙某某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原、被告,未收养其他子女。孙某某于1994年10月报**,张某某于2010年6月报**,张某某的父母先于其**。张某某于1996年购买上海市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权利人为张某某。2009年11月21日,张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系争房屋留给原告,其百年以后的事宜由原告承担。该遗嘱由原告的配偶杨汝芳代书,并由原、被告的舅舅和姑姑见证,原告还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张某某去世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房产过户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张某某的遗嘱由原告继承系争房屋。原告处没有张某某存款和农龄款,对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张某某名下的7股**,原告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
被告孙某某、孙某某辩称,其对原告陈述的身份情况无异议,并确认系争房屋为张某某的个人财产,认可系争房屋目前市值120万元。但二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张某某系文盲,并不能确认张某某对遗嘱的内容知晓并认可,也不能排除该遗嘱系在原告的安排下书写,且该遗嘱的代书人为原告的配偶,见证人为原告的亲属,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该遗嘱应属无效,对于系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张某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屋原由孙某某承租,当时被告孙某某为同住成年人,在继承时应当考虑被告孙某某的居住权。另外,张某某名下还有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7股,二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张某某名下还有存款11万元及农龄款14万余元,上述财产均由原告保管,也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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