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遗嘱律师:产权置换的房改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丁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即四原告。1995年,丁某从单位以优惠售房的形式购买了楼房一套,建筑面积77.94平方米。1999年7月,汪某去世。2000年左右,丁某向其单位申请调换楼房,调换后面积为99.86平方米。2002年6月,丁某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明。2006年7月7日,丁某分别与其单位及李某签订协议。在与其单位签订的协议中载明“1994年,甲方(X县环境保护局)在X县为乙方(丁某)购买住房一套,在我县住房制度改革中取得了部分产权。因乙方提出此套住房有质量问题,于2001年依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进行了调整。乙方入住新居后,将原住房房产证收回,此时该套住房产权归甲方所有,单位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为名誉户主。为了清理闲置资产,甲方决定近期江此套住房出售。。。二.售房款由甲方收讫,乙方不负责经济往来。”在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则写明原房屋的买卖房价为11万元。2003年11月11日,丁某与被告梁某登记结婚,公共居住于诉争房屋内。2011年1月29日,丁某去世。案件审